挪用公款给他人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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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07:41 生活日报 | |
本报东营9月5日讯(记者 刘春雷)东营市邮政分局钻井邮政支局原局长李某,将吸收的50万元存款存入邮政支局,借存单由自己保存之机,将其中的15万元借给他人经商使用。李某被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不服上诉,近日,东营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2001年五六月份,李某任局长期间,违反邮政储蓄业务规定,吸收胜利石油管理局黄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营市中院。 二审期间,李某提出自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等辩解意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