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违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09:5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李茜】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公布《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适用各类企业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计件、提成也要符合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情形照常给工资 (一)劳动者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二)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三)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充当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以上这些情况都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扣发职工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