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北京规定学校履行11项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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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02 汉网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北京市人大常委会5日通过的一项地方法规规定,学校要对预防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履行11项职责,如未履行或履行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地方法规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学校要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 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