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昨公布28条便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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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0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继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25日推出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23项具体措施后,昨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8项司法便民措施,并从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实施。 据介绍,这28项司法便民措施主要围绕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立案、信访方面 1.各级法院应在立案庭内安排导诉人员,接待来访,指导诉讼。2.公开立案咨询电话。在醒目位置公布法院受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流程、司法救助等内容。3.免费提供空白诉状样本。免费发送《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指导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不同类别案件的举证指导书,释明法律,对群众诉讼活动进行指导。4.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值班法官,便于当事人在工作日以外时间提出立案申请。5.应行动不便的病残者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上门立案服务。6.符合立案条件,手续齐备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办完所有立案手续。7.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依法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及时立案。8.各类来信来访,限时回复。摘报来信来访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9.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审判工作方面 10.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简易民商事案件调解室和速裁组,做到能依法调解的,当即调解;可以速裁的,当即速裁。11.实行排期开庭、定期合议、限期审结制度,杜绝超审限。因法定事由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经严格审批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12.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派员采取措施。13.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依法扩大各类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加大诉讼调解力度。14.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及时为其指定辩护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15.法律文书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为宣判或者送达,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司法专邮办法送达法律文书。16.落实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有关规定,为诉讼代理人查阅民商事案件材料提供方便。 执行工作方面 17.当事人申请执行各类案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18.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告知承办执行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19.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人民法院应立即派员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20.案件中止执行,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情由。21.已经中止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不得再行计算新案。22.执行到位的财、物,应在十日内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庭工作方面 23.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突出作用。24.人民法庭向辖区群众公布联系电话,发放便民卡。25.人民法庭实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当即审理。向辖区群众公布巡回审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时解决群众纠纷。 其他方面 26.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评估、拍卖的,一律公开进行。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下,以抽签或者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27.设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休息室、阅卷室以及其他服务设施。配置按国家标准收费的公用电话、复印机等,方便群众联系及诉讼。2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可以持身份证到法院旁听庭审。 (通讯员林忠明/本报记者 /李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