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六大缺陷制约我国终端治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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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15 现代快报 | |
李一帆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在中国,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仅提出了源头治腐的基本思路,而且也把“终端治腐”纳入了重要日程。 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则是“终端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文章指出,1995年中办、国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申报范围不周延 《规定》所列举的申报财产范围只是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四个方面。同时,《规定》只界定为“收入申报”而不称“财产申报”,表明申报的只是申报主体个人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财产状况。仅仅申报个人的部分收入,而对家庭的全部财产不予申报,就不难理解《规定》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了。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其不足之处非常明显: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受理机构缺乏权威性 《规定》所规定的是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收入申报的受理机构,虽然具有方便、灵活、快捷、直接的优势,但却缺乏监督权威,具有随意性,很难真正承担起申报财产的稽核工作。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极大地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违反申报要求追究过轻 《规定》只是规定对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不难看出,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过于“理性”和“温柔”。该明确的未规定 《规定》对诸如申报资料的转送、申报资料是否公开等必须规定的问题没有规定。综合起来有三种情况:有的规定全面公开;有的规定经受理机构负责人许可,申报资料可以查阅、复印;有的规定除申报人个人自愿对外公开外,受理机构无权公开其申报资料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