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乘客死亡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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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出租车司机拒载病危乘客,病人不治身亡。“的士”拒载引出人命案,司机除了受道德谴责外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003年8月18日,法院判决:乘客上车即意味着“共同缔约”,驾驶员应承担因果责任。但由于出租车司机拒载致使病人延误治疗并导致死亡的,出租车司机是否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呢? 出租车司机拒载危重病人 2003年1月5日,上海的天气很冷。吃晚饭时,朱卫红的父亲喝了几杯米酒。19时25分左右,朱卫红的父亲突然晕倒在餐桌上。朱卫红是护士,凭经验,她马上对父亲采取了救治措施,她的丈夫则到公路上拦叫出租车。 19时30分许,朱卫红的丈夫将一辆车牌号为沪BW6083的“蓝色联盟———衡山”的出租车叫停。朱卫红和丈夫与司机一道将其父亲扶上车后座,朱卫红也坐在了父亲身旁。 驾驶员问:“怎么啦?”朱卫红说:“麻烦你,快送我们去第七人民医院。”驾驶员闻到了一股酒味,听后没有启动车辆,而是说:“不行,赶快下去!”朱卫红问为什么?驾驶员称喝过酒会把车座弄脏的。朱卫红苦苦哀求驾驶员,刚刚赶来的朱卫红的母亲,也双膝落地跪在驾驶员面前哀求:“帮帮忙,帮帮忙,救命啊……” 但面对此情此景,驾驶员无动于衷。无奈中,站在一旁的朱卫红的舅舅说:“我也是驾驶员,你不肯开,把车子借我们用一下。”驾驶员听说有人会开车,立即将车钥匙拔掉,甩手走开了。朱卫红只好再去拦其它出租车。 19时55分许,第二辆沪BM2532“蓝色联盟———东方明珠”的出租车被叫停。从车上下来的驾驶员一听说是救人,二话没说,将老人从第一辆出租车上扶下来转到自己车上,一路鸣笛送往医院。遗憾的是,老人送到医院时心脏已经停止了跳动,抢救无效死亡。医生称病人系心脏病发作,如果早到几分钟也许有救。 事发后,朱红卫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2003年1月30日,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拒载的出租车驾驶员陈福新作出“罚款200元、暂停营业15天”的处罚决定。 采访中,陈福新对事发过程另有解释。他说,那天他途经浦东时遇一男子叫车,要求他送一个病人去医院,他答应了。车停稳后下车开启后门时,他发现抬上来的男子浑身酒气,且已昏迷不醒,一摸裤子,病人还大小便失禁。他心想,乘客病情这么严重怎么不叫120救护车呢。此时一个男子冲上前伸手就夹住了他的颈部,说:去不去?要吃生活啊(挨揍)!另外几个人冲上来对他就是一顿拳头,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了四五分钟。与此同时,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了他的车边,病人家属把病人从他的车上抬到了那辆车上。陈福新说,等那辆车开走后他原想打110报警,后因考虑到报不出路名才没那么做。 “家规”难释受害家属愤怒 “蓝色联盟”是由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18家中型骨干企业组成的联盟企业,拥有出租汽车7000余辆,是全国出租汽车市场中经营规模最大的联盟企业之一。到2002年底,上海衡山汽车服务公司(蓝色联盟企业的下属之一)是连续8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的出租汽车公司。事发后,衡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三车队沪BW6083驾驶员陈福新,因违反客运条例,被上海市客运管理处处以暂停营业15天、罚款200元。根据陈福新的违纪行为,依据公司《职工奖惩条例》之规定,公司决定给予陈福新如下处理:停驾15天(停驾期间营收自负);罚款200元并在全体驾驶员大会上做检查;调离驾驶员岗位,以观后效。” 2003年3月24日,《衡汽简报》刊出驾驶员赵巨源对司机陈福新的行为给予斥责的文章:“对于陈福新的拒载行为,我感到非常气愤。自从全行业开始抓满意度指数工作以来,在整个行业中,拒载行为已近绝迹。更可恶的是,这次拒载仅仅是为了怕乘客弄脏座套。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都可以得到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其目的就是要广大职工在社会服务中为广大人民服务好。陈福新为了个人的利益,违反了行业管理条例,丧失了职业道德,这种做法应当受到行业与企业有关规定的处罚,在道德上应当受到整个社会对他的谴责。” 但死者家属并不满意公司的处罚,要求公司及出租车司机赔偿受害家属15万元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双方对此多次协商未果。 法庭认定拒载构成违约 2003年2月10日,死者家属将陈福新和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告上了浦东新区法院。原告认为,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公司应依法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并且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陈福新违反职业道德,恶意拒载危重病人,致使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丧失生命。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2003年4月28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围绕3个焦点问题展开调查:驾驶员是否拒载?驾驶员的拒载与乘客的死亡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是否合理? 原告代理人邬华良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出租司机拒载首先是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拒载引出了被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与一般的拒载有本质的不同,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同时,出租司机拒载违反了《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还属于违法行为。出租车司机明知病人上车要送医院抢救却见死不救,有主观过错;司机拒载延误了抢救,造成病人死亡,延误抢救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律师认为,这种因果关系是间接因果关系,与出租车将行人撞死的因果关系有程度上的不同。 法院调查后认为,出租车系公共运输工具,具有社会公益性。被告陈福新被叫停后,且帮助原告等人将乘客扶入出租车后,陈福新与朱卫红之父即为共同缔约人,与被告衡山公司之间的乘客运输合同关系同时成立。陈福新在乘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拒绝将乘客送往医院,系不履行其运输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就因果关系而言,陈福新拒绝运送病人至医院,依一般常识经验和本案情况,足以发生延误抢救时间、降低救治几率的结果,故被告陈福新拒绝运送病人的行为与病人抢救时间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3年8月18日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受害家属欲行刑事诉讼 这起案件究竟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事发后,由于受害家属欲对出租司机进行刑事追究,而变得更为复杂,在法律界也引起新的争议。 原告律师刘晔认为:陈福新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主体上看,陈福新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陈福新有过失行为:被害人家属已明确告知陈福新,所要运载的客人突发疾病且生命垂危。客观方面,陈福新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的存在。那么对于陈福新,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呢?从案件整体来看。当陈福新应家属要求将车开到原告家门口并同意病人上车时,陈福新与原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此时陈福新应当承担运送乘客的义务。其义务来源有二,其一是合同的约定,其二是《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其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如有违反,将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进一步分析发现,陈福新所要运送的乘客不是一般的乘客,而是突发疾病生命垂危的乘客,而且陈福新明知这一情况。在这一特定的条件下,根据一般法理和情理,陈福新的运送义务应当大大加强,已经成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因此他对该义务的违反,已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客体上看,陈福新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但律师顾惠民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他说,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要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就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当出租车司机应被害人家属的要求将出租车开到原告家门口后,原告将被害人扶上车,此时,在被告与原告之间已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往目的地。但是,这里所谓的“安全”,只是指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使乘客免受外来的伤害,如交通肇事、第三人的伤害等,即交通运输意义上的“安全义务”,而不应无限制地扩大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如这样理解有失公平原则。所以,当被告得知被害人是酒后晕倒而拒载时,他所要承担的只是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他的拒载行为给乘客带来了损害后果,即使当时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不论是否明知,其所要承担也只是民事责任,而不应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关于出租司机陈福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争议颇大,法庭尚未就此立案。 (来源:胡喜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