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否决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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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6日电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下午通过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国青年报报道说,草案中的“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没有出现在《条例》中。 今年7月1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草案中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 9月3日上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草案修改稿做说明时指出,监护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应由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草案中关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提法,已经对学校与中小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因此,草案修改稿中取消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但同时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是政府、学校、学校举办者、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今天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包括保证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和擅自离校等情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学校教职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等。 《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此间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目前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受害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十分有限,《条例》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的利益。 据悉,北京市的这一《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王亦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