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香玉大弟子怒告黄河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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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1:02 河南报业网 | |
本报讯 昨日,常香玉大弟子———国家一级豫剧演员高玉秋起诉黄河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没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时开庭,被告方黄河音像出版社要求庭外和解,在法官面前,高玉秋接受了被告方的道歉和赔偿请求,这位豫剧大师与长达20多年的怨怒终于烟消云散,她告诉郑州晚报记者,平生第一次上法庭,就是要讨个说法! 侵权磁带伤害梨园友情 本来戏剧名段《陈妙常》是以女主角命名的,但1979年饰演旦角的高玉秋和饰演小生的王素君在排演时,共同将戏曲改编为《比正与妙常》,将男女主人公的戏分进行了改变,两位演员都成了戏中的主演,并成了一个梨园佳话。1997年高玉秋在焦作演出时,突然从她的一位学生那里知道,当年的那出戏已经出了磁带,找到之后才发现磁带是黄河音像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可封面上的照片只是搭档王素君和其他演员合作的剧照,随后她又陆续在市场上收集到了关于《比正与妙常》这出戏4个版本的磁带,记者昨日看到,其中一个磁带封面主演没有高玉秋的名字,并且几乎所有版本中都没有高玉秋的照片。对此黄河音像出版社称唱段来源于电台,而照片则是由王素君主动提供的,但后来王素君否认了这种说法。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王素君,她对出版社这种伤害老艺人感情的行为也很气愤。 豫剧大师一怒告上法庭 不但出版戏曲磁带没有经过演员本人的同意,同时也伤害了当年两位主演的感情,在多次与音像社沟通“讨不到说法”的情况下,高玉秋一怒之下诉之法庭。昨日,黄河音像出版社一位姓李的负责人向高玉秋赔礼道歉,并表示以后不再发行这段戏曲磁带,通知各发行网点停止销售该磁带,同时赔偿一部分经济损失。 出磁带应签合同付报酬 河南省版权局人员、法律硕士李向午介绍,音像出版社的这种行为是侵权的,版权局要求出版社过去出的一些音像制品,应该跟演员补签合同,支付报酬。著作权法也规定录音音像制作者要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音像制品,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还应当支付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