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争议可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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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2:24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此,事业单位员工与单位的纠纷有了明确的解决依据。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专家称,适用劳动法后,事业单位干部与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委解决,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不服裁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裁决及判决结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改变了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员工求告无门的局面。适用劳动法后,在事业单位里属于干部编制的员工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保护。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员工辞职必须经单位同意,否则如果单位扣押档案,员工难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援助。现在如果要离开单位,需依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在合同解除后单位必须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否则员工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另外,事业单位的干部节假日加班,也可依据劳动法要求给付加班工资。(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