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载文点评现有“收入申报制度”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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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9:24 新华网 | |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建议,立法完善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加强“终端治腐”。文章指出,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从八年来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文章说,究其原因,主要是《规定》本身存在一些缺陷: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只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 同时,《规定》只明确“收入申报”而不称“财产申报”,表明申报的只是有关干部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财产状况。《规定》要求的申报范围,既没包括有关干部收入的全部,比如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投资的收入,更没包括其财产的全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债权与债务。仅仅申报个人的部分收入,而对家庭的全部财产不予申报,就不难理解《规定》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了。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初任申报,即出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初的一定时期(比如说一个月或者二个月)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指国家工作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难以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给申报者留下了太多的游移空间。 ———违反申报要求追究过轻。《规定》只是规定对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过于“温柔”。国外立法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制裁措施等。 ———《规定》对公职人员调任时申报资料应否转送、如何转送,申报资料要否公开、怎样公开等没有明确规定,形成立法上的空白。文章建议,加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申报主体应该包括所有公务员,并适当扩充申报范围,增加申报种类,加重对违反申报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