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延误索赔邮局480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3:0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彭州市法院审结了我省首例状告邮政局送信不及时案件。彭州市民陈本均以邮政局投信不及时导致自己错过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而使他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要求邮政局赔偿他因此多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48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局虽然应承担信件投递延误的责任,但陈所提的损失却是无法预见的,因此不在赔偿之列。 原告:信件延误害我多花了钱 陈本均母亲不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陈本均母亲交通事故过程中,分别于今年2月17日、3月7日、3月14日寄给陈3封挂号信,彭州邮政局将3封信均投放到太清镇独林村季文云商店,由于商店主人3月24日才将3封信托人交给陈,从而导致陈丧失了两次与肇事车主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机会,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从而支出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车辆费等4800元。 被告:原告所受损失无法预见 邮政局辩称,20年前,季文云商店就被确定为接转邮件报刊点,全村村民都知道该村邮件在季文云处收取,邮政局的投递方式符合邮政法规定的投递要求。季虽未及时转交给原告但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所以邮政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损失不属邮政法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季文云未及时将3封信交到陈手中,导致信件延误,违反了投递人彭州公安局交警大队与邮政局形成的邮政合同,其责任应邮政局承担。 《合同法》规定,违约赔偿责任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本案中的3封信件的内容是调解交通事故,如果陈本均与肇事车主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能达成协议,可能会为陈节省一定诉讼支出。但这些都是邮政局与公安局形成邮政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所以,陈的损失不应由邮政局承担。 法官说法 世界各国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给予邮政一定的扶持保障,如赋予专营权、税赋减免,其中就有邮件损失的法定限额赔偿。如果按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般产品服务瑕疵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势必使邮政企业不堪巨额赔偿的重负而无法生存,这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是格格不入的。 对于邮件延误的纠纷,在邮政企业有过错的情形下,邮政企业可依照《邮政法》规定只退还邮资。 代正伟记者马天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