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征求意见 三大婚后财产问题成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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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5:28 北京晨报 | |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财产关系的界定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焦点一 房屋所有权问题 意见稿对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的,经估价可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有财产。 焦点二 财产及债务问题 意见稿对婚前双方形成的财产关系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如果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适当多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三 第三者问题 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对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据了解,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读者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寄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或者登录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在网上发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晨报记者 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