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售毒鼠强最高可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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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6:33 深圳商报 | |
高法、高检发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解释 非法制售毒鼠强最高可处死刑 【本报讯】据中新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解释》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