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数量多 明年起有法可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7:39 新华网 | |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表决通过,专家建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 提问:本报记者阎建立 回答: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有关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用许多条款界定了学校、学生、社会各方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 记者:现在北京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展趋势如何? 佟丽华: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数量上在增加。去年,在我们处理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纠纷中与学校有关的占40%,共有260多起。 记者: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集中在哪些方面? 佟丽华:比较集中的伤害原因主要包括在校内参加体育运动,如跳高、单杠等摔伤,踢球、舞蹈、游泳等过程中伤亡;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如打骂、罚站、翻看学生书包、日记等,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还有学生在校内嬉戏打闹受伤、突发疾病未能及时救治、学校设施隐患、校外人员到校内伤学生、学校对学生处分不公正不公开等;近来发生的极少数教师对学生的性侵犯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校园人身伤害。 记者:在此之前,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佟丽华:在2000年之前,此类事件除了高法的一条司法解释外没有其他关于处理学生与学校之间伤害事故的具体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教师不得侮辱、殴打或体罚学生,但没有规定对此类事件如何处理。现在北京市出台了这个地方性法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对此类事件的处理会起到规范作用。 记者: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学校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如有,学生可不可到法院告他们?怎么处罚? 佟丽华:当然可以告,条例作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判决的一个法律依据。作为民事纠纷一般的判罚是赔礼道歉、赔偿,学校给教职工行政处分等。但如果伤害过重构成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许多人认为条例保护了学校,是这样吗? 佟丽华:千万不要这么认为。条例在提供相关处理依据的同时,对学校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细致要求,如第十条学校应履行11项职责,如果学校不重视将面临更多的问题。有人认为只要是在校内发生的伤害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不对的。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可能承担非过错的责任。但条例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记者:您觉得条例实施将面临什么样的障碍? 佟丽华:首先要明确,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学生与学校发生伤害纠纷,解决起来面临最大的障碍是学校、教师处理问题的态度,即无论谁承担责任,学校、老师、学生都要如实作证。没有真相,再多的条例也不管用。如果学校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事故险能建立起来,可能会好得多。 记者:您作为长期从事学生伤害纠纷的专业律师,如何看待条例的可操作性? 佟丽华:条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基本提供了依据,但我认为条例总体的可操作性和章节设置不十分清晰。条例实施前,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所有教职工的培训工作。因为随着学生伤害事故的增多,许多学校现在不知所措,有的学校停了许多危险体育项目,有的学校怕承担责任,采取的行为可能会对学生造成更大的伤害。另外,学生和学校发生人身伤害纠纷时应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不应该是政府部门太多介入。·······(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