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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名专业打假“线人”遇害引出法学界争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8:16 新华网
  李茜谢堃韩冰许兰亭姜明安张泗汉在田间随意搭个棚子就能制假烟供图/金图

  广东两名专业打假“线人”遇害引出法学界人士争议

  议题一

  专业打假线人通过举报获取奖金,如何认定他们的工作性质?他们和工商、公安等负有特定任务的国家机关是何关系?

  主持人:本期的研讨是围绕“线人”这一话题展开的。很多人最早认识线人是通过港台的警匪片,我们今天所说的打假线人主要是通过向有关部门提供制假的线索,因此获得奖励来维生的人。那么,对这些线人我们该如何认定他们的工作性质?他们与相对应的国家机关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本案当中的两个被害人,可不可以算做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聘用的工作人员?

  姜明安: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发现有关“线人”或“线人制度”的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这种“职业”及其制度,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对“线人”及其工作性质难以确切界定。根据有关公职、公务法律的一般原理,“线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但是,他们在执行行政机关委托的特定事务时,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应享有公务员执行同类公务所应享有的权利,亦应遵守公务员执行同类公务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纪律要求。当然,作为行政机关雇员的“线人”,必须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其仅仅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事前没有任何约定,而自行选择以“线人”为职业,自发履行“线人”职责,即不属于行政机关的雇员,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执行公务,其与行政机关仅存在受奖、领奖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内部职务法律关系。

  张泗汉:我分析线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有三层关系,一个是举报与接受举报的关系,权利义务是一次性的,举报者提供信息,接受举报方给予奖励。二是委托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关系,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三是聘用关系,这是一种隶属关系。被聘用的人,应该是享受它的权利义务的。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打假线人(包括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他们不能算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李茜:关于线人本身的出处,要从现实性和它的法律依据这两方面来看。从现实性来讲,我觉得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它是有偿性的,第二,它是只对事不对单位的。从法律依据来看,《烟草专卖法》以及相关条例,对于举报人设有奖励,这就是线人在现实生活当中出现的法律依据。从这两个角度来定性,我比较倾向于线人与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悬赏广告合同关系。

  谢堃:线人和国家的公务员是不一样的。公务员一定要履行职责,不能为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或暴力威胁所屈服,否则是一种渎职行为。而作为线人来讲,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线人从身份上看,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韩冰:本案有两个问题要定位,第一个问题要定位什么是专业线人。这与前面我们讲到的举报人、投诉人性质都不同,既然是一个专业线人,跟烟草专卖局有特定关系的,这种特定关系,不管是聘任关系,还是什么关系,但是他不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外一个问题,烟草专卖局聘专业线人的做法属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从烟草专卖局的角度来说,是有权利查处一些假冒伪劣的烟草,这也是属于它的权利范围。但是从法律规定本身来说,作为行政机关只能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如果是一个专业线人的话,必须要实施一些公安机关所要使用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这种特殊侦查手段,作为烟草专卖局能不能够实施?有没有权利实施?如果说,从打假的角度来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2001年联合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通知,从这个通知里面可以看出来,如果烟草专卖局有权利实施这种行为的话,不需要同公安部门联合,实际上也不涉及可以雇用专业线人从事这种工作。烟草专卖局如果要是派专业线人去卧底,或者是采取一些侦查的手段,我认为它已经超出了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的范围。

  许兰亭:专业打假线人,实际上是搜集相关线索及证据的一种线人。他们的工作性质就是有偿地帮助行政机关工作,进行有偿打假服务。能不能算聘用,关键是看有没有口头或书面合同,如果有聘用合同,也可以认为是其工作人员。烟草部门是一个专门的行政机关,它的本职工作就是查处制售假烟的行为,但是它有时候自己的能力有限,可以拓宽渠道,让大家提供线索,提供证据。这些线人在进行打假的过程当中,只提供线索,提供证据,并不行使处罚权,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是无可厚非的。议题二

  专业打假线人在跟踪线索时遇害,算不算因公殉职?

  主持人: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线人群落”的专题报道,线人群

  落的雇员大半来自于江西,还有小部分来自贵州、四川,最大的53岁,最小的18岁。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提供线索只是靠卖力气,白天跟踪,晚上蹲点。充当线人,不仅仅付出了时间和汗水,生命还会受到一定的威胁。本案中的线人,在打假过程中遇害,能不能算是因公殉职?是否应进行相应的补偿?

  许兰亭:我认为可以算因公殉职,“因公”并不是非常严谨的法律用语,过去从政治的角度、从荣誉的角度讲是因公殉职。聘用专业线人如果有合同可以算是工伤,或者有意外伤害保险。目前烟草专卖局也在研究补偿的问题。

  谢堃:线人不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员,我觉得没有必要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去给予补偿,但是补偿还是有必要的。既然是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国家应该保证他有一定的权利。

  张泗汉:如果是属于悬赏广告关系,举报和接受举报是一次性的,在探索线索的过程当中,还没有举报成功呢,你跟我之间还没有一种关系,凭什么认定你是因公殉职?如果是一种聘用关系,这个时候就认为他是从事公务遇害,应该算是因公。我们讲的因公殉职,它是有严格含义的,这种抚恤待遇是跟因公受伤和工伤还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委托关系,受到伤害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李茜:专业线人和烟草专卖局之间是一个悬赏广告合同的关系,在举报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人身伤害,实际上是履约过程当中出现的行为,虽然他履约可能是牵扯到公共利益,但在履约过程当中出现意外,谈不上因公殉职。因公殉职是一个法律上的后果。作为线人在跟踪过程当中遇害,应该补偿,但是这个标准,不是基于之间的雇用关系,也不是合同本身,而是按照民法通则相关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为了国家和集体以及他人的一些财产关系遭受损害,应该予以适当的补偿,按照工伤的标准,也仅能够参照,而不能使用。

  姜明安:算不算因公殉职要视其是否经过行政机关雇用程序而定:属于行政机关雇用的,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合同或者有过约定而履行“线人”职责的,如在跟踪线索时遇害,自然应视为因公殉职,享受有关待遇;如事前没有与行政机关进行任何约定,而自行选择以“线人”为职业,自发地履行“线人”职责的,其在跟踪线索时遇害,则不应以因公殉职对待,而应按公民因自觉“协助公务”死亡或牺牲对待。行政机关对于因自觉“协助公务”死亡或牺牲的公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此种抚恤标准与公务人员因公殉职的抚恤标准有一定区别。

  韩冰:我们应从两方面来看是否应该属于因公殉职。第一个方面,烟草专卖局派这种专业的线人去做调查,从它的前提来讲,不是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不能把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随意地执行。如果不是属于合法行政的范围,因公殉职也就谈不上了。第二个方面,线人和烟草专卖局之间是合同关系,如果是在从事合法公务的过程当中殉职,相关的待遇都要享有。从这个案例所反映出来的,如果跟烟草专卖局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发生了伤亡的情况,应该依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处理。议题三

  专业打假线人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如何保护以及规范其行为?

  主持人:无论主观上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打假线人通过举报方式,与造假者做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社会公益的性质,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然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线人的权利保证以及工作规范,都处于一个真空地带。专家对此有何建议?

  李茜:对于宪法赋予公民道德上举报的法定义务,线人的出现是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应将线人作为一种行业性或职业性来对待,漠视一个团体的存在是不科学的。线人提供的是有偿的线索,应从立法上加强合同关系。这对于像烟草专卖、药监局、水利监察局、环保局都是有借鉴性的。另外,线人的风险,实际上是原来的公务员的职责转化而来,这是不对等的。如何来加强国家对这些部门的管理,也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这两方面,我觉得是缺一不可的。

  韩冰:应该借鉴国外警察机关对线人保护的一些方式。第一,要建立一套保密机制。第二,线人应加强自身保护,建立这种合同关系的前提,应该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危险性。第三,发生伤或者是亡的结果之后,应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张泗汉:在我国,举报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专业线人这种特殊群体应作为一种行业存在来规范它。可以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保护他们的权利,规范他们的工作。

  谢堃:可以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适当地为专业线人做一些安全性的培训;如果事发当时威胁到了线人的人身安全,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地保护其人身安全;出现伤亡,更应偏重于相应的补偿问题。

  姜明安:专业打假线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雇员,无论是否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合同,均应得到法律保护。首先,法律、法规、规章应对作为行政机关雇员的“线人”的条件、雇用程序、权利义务、报酬、福利、保险等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身份、行为和权利保障获得法律根据。其次,行政机关雇用线人,应与之签订合同并为之保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对于“线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为之提供适当的条件和安全保障,尽量减少或消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第四,对于自行选择以“线人”为职业,自发地履行“线人”职责的公民,行政机关亦应为之提供适当的保护,及时给予奖励及保证伤亡补偿。第五,对于伤害线人的行为,法律应

  予以严厉打击。议题四

  对于造成打假线人死亡的制假人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进行处罚?

  姜明安:对伤害者不仅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而且要依法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即责令他们对受害线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当然,他们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线人的损失时,受害线人或者其家属可请求国家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张泗汉:对造成打假线人死亡的制假人怎么定性?制假人的行为如果是伤害,把这个人打伤了,打成轻伤按轻伤办;打成重伤按重伤办;导致死亡按造成死亡办。这三种情况,定罪都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明显有故意剥夺人家生命的行为,就得定故意杀人罪。不会因为死者的不同身份,而改变他的定性。如果说制假人本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个罪,再加上致人伤亡,则应数罪并罚。

  许兰亭:刑法讲的一个是法定情节,一个是酌定情节,法定如未成年、立功,可以从轻或者是从重;酌定情节法律没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是线人就要从重或者是从轻。制假人员造成线人的死亡,无非就是两个罪,一个是故意伤害,一个是故意杀人。在本案当中,并不是制假人本身致线人死亡,而是雇的其他人,就是教唆,指使。议题五

  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许兰亭:我从五个方面来谈一下。第一,从这个案例发生来看,说明制假造假还很猖獗,打假的任务还很艰巨,任重道远。第二,要加强对于线人的保护,既要加强自我保护,也要加强外部保护,两者结合起来。第三,也要加大对于造假、制假这些势力的打击力度,对于造假行为本身要进行制裁,对此法律规定了制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他再伤害和故意杀害举报人,就按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来定罪。第四,要注意地方保护的问题,为什么制假行为屡禁不止,还是有些地方为了税收和利润对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第五,要加强立法,对于线人也得进行准确的定位,他必须遵守哪些权利,遵守哪些义务,对其行为进一步规范。

  谢堃:根本上来讲,还是应该提高全民的素质,一方面是使制假、造假者觉得没有这个市场,一方面使广大群众增强杜绝用假货的意识,还要加大处罚力度。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任何的犯罪行为有可能都会跟一些政府部门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如果要彻底清除造假的行为,要把涉及所有这方面的都要处罚到,执法必严是非常重要的。

  李茜:首先对于线人的定位必须要澄清,在社会上要有一个共识。第二,当务之急,要从线人的合同上入手,要能够比较现实地救济他们的一些不足。线人职业可以用“风口浪尖”来概括他们的工作,应该尽可能地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不要因为线人是一种有偿性的服务,而抹煞他们作为举报人的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不要打击他们的积极性。第三,线人的这种行业,是一种公务员本身职责的分化,转化。政府本身有空缺,希望可以弥补。第四,要加大打假的力度。

  韩冰:我觉得如果说从引发社会思考的角度来讲,还应该是更多地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认为应当更多的是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去考虑,是不是必须以专业线人的方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现有的其他方式,也同样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张泗汉:对于打假,我觉得从职责来说,有关职能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线人的制度可以利用,但是不能作为一个主要的手段。另外,制假者构成犯罪以后,马上要转到公安机关来处理,通过法院定罪。现实中,我们受理的案件实际上是很少的,大量的社会制假的很多,大部分以罚代刑。就是这方面,刑法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姜明安:在法制社会,人们的行为,政府的行为,或者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要讲究两个标准,一个是合法性,一个是合理性。过去是只讲合法性,按照法律办,有法律就行。实施一个行为,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我们讲的线人制度,合理但是不合法,因为他没有法,我们要对它进行规范,包括线人的权利,包括线人行为的规则。有一些制度,它是合法,但是不合理。所以咱们应该对于现在合理而不合法的赶快立法,对于合法却不合理的,赶快把法律进行修改,进行变更,保证我们政府的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主持人: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以来,在数百名线人的协助下,烟草部门在普宁、朝阳两地,收缴非法卷烟机300多台,取得的成绩非常大,社会各界应感谢打假线人所做的贡献。希望通过本期研讨,打假线人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关注,在打假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文/本报记者王晓东

  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

  新闻背景

  据报道,近日,在广东省普宁市,两位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被人殴打致死,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案发后特派一名处长赶赴普宁市督办此案,并且国家烟草专卖局,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打假办等相关部门也已派人到当地进行联合督察。

  8月26日,省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也发生过‘线人’被打伤或被绑架的事情,但没想到这些制假者会如此凶残!活活打死两个人!邱新荣和李永平的死,使许多‘线人’都怕了,根本不敢再干。出事前,我们每天都会接到10多个‘线人’的电话,他们提供了很准确的打假情报。出事后这几天我们都没接到过举报电话。”

  记者从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了解到,邱新荣、李永平和李秀明都是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邱新荣、李永平确实是跟踪制假烟丝被发现后,被制假老板指挥黑社会势力殴打致死。广东省烟草有关人士说,这起“线人”被害事件说明,广东的烟草打假形势十分严峻,黑势力保护烟草制假十分猖獗,这一事件对广东专业“线人”队伍是一个极大的打击,给今后的打假情报网络带来严重影响。该人士表示,省烟草专卖局将会给遇难“线人”的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的抚恤方案在认真地研究中,并将很快兑现。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兰亭北京市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

  韩冰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谢堃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茜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观点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发现有关“线人”或“线人制度”的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这种“职业”及其制度,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对“线人”及其工作性质难以确切界定。

  线人和国家公务员是不一样的。公务员一定要履行职责,不能为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或暴力威胁所屈服,否则是一种渎职行为。而作为线人来讲,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线人从身份上看,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算不算因公殉职要视其是否经过行政机关雇用程序而定:属于行政机关雇用的,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合同或者有过约定而履行“线人”职责的,如在跟踪线索时遇害,自然应视为因公殉职,享受有关待遇;如事前没有与行政机关进行任何约定,而自行选择以“线人”为职业,自发地履行“线人”职责的,其在跟踪线索时遇害,则不应以因公殉职对待,而应按公民因自觉“协助公务”死亡或牺牲对待。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第5条: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010-63605502;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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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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