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扣档案将遭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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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0:15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前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此,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的纠纷就有了明确的解决依据。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称,它改变了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员工求告无门的局面。适用劳动法后,在事业单位里属于干部编制的员工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保护。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员工辞职必须经单位同意,否则如果单位克扣档案,员工难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现在如果要离开单位,需依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在合同解除后单位必须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否则员工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另外,事业单位的干部节假日加班,也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加班工资。 但左祥琦也提醒说,新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将来发生的纠纷。因此,虽然现有的人事纠纷积压较多,但由于涉及时效问题,有的纠纷可能无法受理,有的也可能已失去胜诉权。 《北京晨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