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边防某团黄文正根据法律让受虐待的堂弟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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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0:56 解放军报 | |
在广西边防某团一级士官黄文正的帮助下,其叔叔黄某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儿子小黄与其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使受到养父母虐待的小黄又重新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 黄某的邻居杜某患有不孕症,1992年,在杜某的恳求下,黄某将自己的一个儿子送给杜某夫妇收养,并到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此后,杜某继续多方寻医问药,终于使不孕症得以治愈,并于2002年底生下一小孩。从此以后,杜某夫妇对小黄再也不像以前那样关爱 打在儿子身上,痛在父母心上,见儿子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黄某夫妇经常暗自流泪。不久前,他们找杜某商量,提出如果杜某夫妇不想继续收养小黄,就解除收养关系,让小黄回到自己身边。杜某夫妇对此予以拒绝,他们认为自己不能白养小黄10年,要小黄干10年活还债,并说收养小黄依法进行了登记,自己如何对待小黄,黄某夫妇无权干涉。黄某夫妇见此只得整天唉声叹气,后悔当初不该把孩子送给杜某收养。 作为部队法律咨询员的黄文正从父亲打来的电话中得知这件事后,觉得杜某夫妇对小黄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叔叔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他在查阅了《收养法》后,通过电话给叔叔详细讲解了《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告诉叔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杜某夫妇与小黄的收养关系。听了黄文正的解释,他叔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很快作出了解除杜某夫妇与小黄的收养关系的判决。(欧志平、李恒波)就事论法 殷飞 收养人未尽抚养教育义务可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该法同时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本例中,杜某夫妇依法收养小黄后,黄某夫妇与自己亲生儿子小黄之间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同时,杜某夫妇与小黄之间即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杜某夫妇对小黄应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虐待和歧视小黄。但杜某夫妇不仅不让小黄上学,还经常打骂小黄,对小黄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严重侵害了小黄的合法权益,作为送养人的黄某有权要求解除杜某夫妇与小黄之间的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可先与收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收养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放军报2003年09月07日第3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