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不能再“试行”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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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2: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盛大林来源: 齐鲁晚报 劳动教养虽然是从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始的,但现在劳动教养执法的直接依据却是由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劳动教养是以行政处罚的面目出现的,而行政机关根本就无权剥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教养对象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劳动教养有时比“刑事处分”更加严厉。“不够刑事处分的”所受的惩罚反而比“刑事处罚”还要严重,这种罪与罚的不对等,其不公正、不合理显而易见。 不过,对广东省6位政协委员的提案,笔者倒同意广东省劳教局一位人士的话:“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广东省无权将其废除。”《南方周末》的报道说,近几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如果由制定的机关自行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当然是最佳的途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试行”已二十多年,实践证明,它有着很多制度本身无法避免的弊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这种制度不应该再“试行”下去了。摘编自《齐鲁晚报》9月5日文/盛大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