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法院全面清理超审限超期羁押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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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4:1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从即日起到9月底,全省法院将对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的案件和人数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严申:对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不报,或超过清理期限无正当理由仍未清理、解决完毕的,一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相关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 省高院要求,清理出的超审限、超期羁押案件务必在10月30日前审理结案。今后,如果 为解决、处理案件超审限和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省高院提出12项具体意见,其中包括,以现有控诉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限期审结现有积案;对于公诉机关申请补充取证或其他当事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同意依法延期审理的,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期限;对于请示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只对适用法律问题才能请示,对事实、证据、量刑问题不能请示等等。 案件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的症结在于司法为民思想的“缺位”,比具体意见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刑事司法观念的变革。省高院提出,改变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确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对于在审限内经过完整审判程序仍难以认定有罪的,不能久拖不决,应视为无罪公民予以判决;确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在审限内有多少证据就以多少证据下判,该判则判、该改则改、该发回则发回、该放人则放人;确立审判中立的理念,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要求公诉机关再补充提供证据,避免充当“第二公诉人”角色;确立审判独立和审级独立的理念,尽量避免请示、汇报滥用,非适用法律问题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际形象的重大、敏感案件,一般不应提出请示、汇报。(莫江本报记者钟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