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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妻子营业款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4:13 北京晨报

  变相偷盗公司款项不属“婚内盗窃” 晨报南京专讯 一宗丈夫偷盗妻子的案件,日前由玄武警方侦破。

  8月27中午,玄武公安分局兰园派出所接到暂住在花红园红旗新村3幢105室的镇江人吴根娣报案。她说,她放在家中的9.54万元公司营业款不翼而飞。玄武警方刑警大队获悉后,立即派员侦查。经走访,侦办人员了解到,49岁的报案人吴根娣既是南京鸿鸥科贸公司的
营业员、出纳,平时也负责买菜。每天晚上,“鸿鸥”收回的营业款都由吴带回独自租住的家中,第二天再由她存入银行。

  8月26日晚,吴带着9.54万元营业款回到家中,把钱放在床头靠板的暗柜里。第二天一大早,吴根娣出门买菜,当她回来准备把钱送到银行时,却发现这笔款子不见了。但吴根娣并没有急于报案,而是先告诉了公司老板。直到中午,这笔钱仍没找到,吴于是报案。

  由于吴家门窗无损,警方经走访断定这宗窃案是吴根娣的熟人干的,便让吴说出谁还有住房钥匙。吴只得说出不常到南京的丈夫赵闯也配有钥匙。8月29日中午,赵闯在镇江被擒。他很快供出他悄悄溜到南京,并趁妻子买菜时开锁入室偷钱的犯罪事实。

  不过,赵闯并不以为然,坚持认为拿妻子的钱不算犯法。甚至提出拿2万元给侦办人员“私了”。但经侦办人员反复讯问,赵终于供认他知道妻子的钱是公司营业款,并承认偷钱是为了“供养”姘头。8月31日,赵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

  据玄武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范晓明介绍,夫妻之间的偷盗行为不应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此,“婚内盗窃”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追究行为人的罪责。但赵闯明知妻子手中的钱是公司营业款,仍然下手,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冲营业款而来。他虽不是直接从公司偷盗,但和直接到公司偷盗无异。因此,赵闯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接受刑事制裁的法律后果。

  《南京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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