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电动自行车于法无据 南宁交警屡遭车主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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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6:28 新华网 | |
近日,小小的电动自行车把南宁市交警搅得进退两难,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行政官司把该市的交警部门抛向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2003年4月26日,南宁市民郑伟忠为出行方便,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然而没开多久,麻烦来了。 6月16日,郑伟忠开着电动自行车在街上行驶时,被南宁市交警三大队的交警当场扣押车子并出示了《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给予罚款5元的处理。 在交齐了罚款、拖车费和保管费之后,郑伟忠领回了车,心里仍然愤愤不平,认为交警所作的处罚决定不合法。 原来,2002年1月,南宁市政府下发南府办[2002]5号文《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不准电动自行车上路。据此,同年6月,该市公安局又颁布了《关于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其中也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3年5月,交警部门在市内范围实施“封杀令”。 郑伟忠认为,交警处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所依据的法规是南宁市政府南府办[2002]5号文中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规定,而此项规定至今未在南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获得通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应有法律界定,其能否在路上行驶也应遵循法律规定。不是一句话说不让骑就不让骑,更不能说罚款就罚款。 出乎郑伟忠意料的是,和他有着同样遭遇或想法的电动自行车用户不少,他们决定联合起来通过法律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讨回“合法身份”。经商量,电动自行车主们首先推举出4个代表分别向南宁市3个城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今年8月28日,电动自行车主郑伟忠状告南宁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一案公开开庭审理。郑伟忠要求法院判令交警三大队撤销其扣押电动自行车的行政行为,并返还罚金、拖车费及保管费共29元。 面对郑伟忠的诉讼,交警三大队辩称,郑伟忠当时骑的是一辆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17条所规定的“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交警即以无牌无证的违章事实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条例》第82条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车、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因此,交警三大队对郑伟忠的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 郑伟忠的代理人反驳,任何一个电动自行车用户都想依法办牌领证,但都不知在哪里办,怎么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桂公(交管复)[1997]39号文和桂公(交管)[1999]14号文,都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按自行车管理,由于至今没有对这两个文件做出撤销,也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因此文件中的规定仍然有效,但南宁市车管所已停发牌证,因此,无牌无证的过错不在消费者。 郑伟忠电动自行车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交警部门又要准备应付接下来新一轮电动自行车诉讼。此间,南宁市的电动自行车仿佛得到了一次喘息的机会,它们在街道上通行无阻,执勤交警却不知该不该拦下处罚,因为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寻找一个合法的根据。(记者/甘冰)·(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