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掷标枪扎伤同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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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6:40 生活日报 | |
本报日照9月7日讯 日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上体育课投掷标枪扎伤同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致人损害的学生及所在学校分别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2001年4月17日下午,日照市某高中学生牟某与王某在上体育课时,根据其体育老师安排(未安排具体训练位置),在正在建设、尚未规范的学校体育场内进行训练活动,体育老师随后离开训练场地。牟某在场地的西面向东投掷铅球,王某在东面向西投掷标枪,当牟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牟某与被告王某虽在损害发生时均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学校提供训练场地不规范,对训练地点未加以明确,体育老师只是简单地安排学生训练后便离开训练现场,未尽妥善管理之责,故学校对原告牟某人身受损害后果之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和原告牟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均应有预见性,但均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止,故被告王某应对造成牟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牟某本身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牟某各项经济损失8483·69元,被告王某赔偿牟某2827·9元,原告牟某自己承担损失2827·9元。 (王伟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