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18条”助国企改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7:14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7日讯(记者 袁家照通讯员曹国恩李小齐)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近日该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18条),与以前的国有企业登记管理政策相比,条件空前宽松。 放宽国企出资人范围 省工商局放宽了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范围,以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国家公务员以及法规专项规定不准出资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或社会自然人均可向国有企业投资。外国人和出国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可以通过参股、买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持股会等社团组织,均可作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 放宽名称核准条件 企业改制后原名称中无字号的允许所起新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原企业名称可与改制后的名称同时使用2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名称中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 以科技成果出资因特殊原因不能评估的,允许股东共同约定价格,凭股东会决议作为出资凭证,但须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允许企业以商标、特许经营权和知名企业字号或“老字号”经认定评估后,在其他投资人或股东认可的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组建企业集团条件放宽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 外资低于25%可按外企登记 收购国有企业股权的,收购股权后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也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鼓励对外投资 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是否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凡章程中规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可超过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