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帮忙赢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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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11:05 齐鲁晚报 | |
本报青岛9月7日讯(通讯员 姜培永 记者 姜淑芹) 如何防止员工离职后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是构成不正当的同业竞争?青岛一公司成功运用“竞业禁止”规则打赢了维权官司。 原告青岛新展业经贸公司2002年3月聘用被告贾某从事装饰建材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附件,约定被告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告业 审理此案的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竞业禁止”纠纷案,即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对离职员工进行从业限制。200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可视为竞业禁止条款,但其中缺乏对被告经济补偿的内容,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被告一直未行使撤销权,因此这一条款对被告有法律效力。今年原告的律师函补充了经济补偿的内容,使竞业禁止条款具备了完全的法律效力,由于被告现就职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部分重合,存在竞争关系,符合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2002年6月离职到今年3月重新就业之前遵守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还应当继续履行剩余3个月的择业受限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