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想重新分财产行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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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11:32 天府早报 | |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意见稿第八条引来成都咨询第一人,法律专家建议《解释》增加内容 早报讯(记者牛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引起了群众的高度关注。昨(7)日,针对《意见稿》中的第八条,一位离婚协议“反悔”人找到律师,咨询自己可否对签下当初的财产分割协议到法院起 个案直击 为相好放弃财产离婚后他想反悔 身为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的王剑英(化名)前年年底时认识了比自己小10多岁的吴某,已经有老婆孩子的王对吴某一见钟情。妻子李某多次劝说王回头,可他听不进去,三番五次要求离婚。 李某坚决不同意王离婚的要求,并威胁说,如果王不离开那个女人,她就要到王的单位上去闹。王提出将两套住房和财产送给李,并答应每月付给儿子300元钱。李某同意了,双方于今年3月协议离婚。 离婚后,王因种种原因从单位上辞职了,渐渐对300元的抚养费负担不起。李某立即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判决王必须每月支付抚养费。 “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现在最高院的《婚姻法》意见稿中的第八条指出,‘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昨天,王剑英找到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咨询。 毕明雄的回答让他失望:“不可能!第一,这个仅仅是个意见稿,没有实施;第二,即便实施,也只适用于实施后的案件。” 专家建议 新《解释》增加“乘人之危”一条 毕律师表示,目前,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又予以反悔的往往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反悔方因图一时之快,使得财产受损。受损后,也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公道。“在本案中,我认为李某离婚时的行为构成了《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第70条的‘乘人之危’这一条款,使得王剑英作出了非真实意思的表示。” 他认为,《婚姻法》解释的意见稿中将《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第68条、69条、71条中关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纳入其中,那么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第70条“乘人之危”也应当纳入其中。同时,应当将这些行为在新的解释中加以明确和细化。毕说,只要反悔方能够举出证据,法院就应该保护其受损的利益。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