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顽疾”为何屡治不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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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12: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林红梅)近几年来,我国公路运输车辆超载现象愈演愈烈,给公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超载“顽疾”为何屡治不愈? 汽车超载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在公路骨干网上普遍设立检测系统,对超载现象实施严格管理。但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我国公路超载运输就已发展为普遍现象。运输市场上十几年来持续着一个“怪圈”:汽车拼命超载,运价 为扭转这种局面,交通部于2000年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全国开展了车辆超载治理工作。一方面,加强和规范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运输管理,通过采取加固桥涵等措施,为其提供安全通行服务,确保了三峡工程、“西气东输”、核乏燃料等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设备安全运输;另一方面,对违章超限运输煤、砂等建筑材料的车辆进行了重点治理,以保护公路、桥梁及其设施的完好畅通。公安部门从2001年5月起,也对车辆超载进行了治理。这些治理收到了一定成效。据统计,目前,违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比重已由治理初期的90%下降到现在的70%,部分地方运价有所回升。福建省龙岩地区运价上涨50%左右,山西省煤炭运价提高20%左右。 但是,超载仍然到处存在。支撑超载运转的,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就是运输市场行为的竞争无序化。由于运输户多为个体、私营的经营模式,运销难以形成规模,中间环节多,大量利益被中间环节盘剥掉,生产者、消费者、运输者均没有得到好处。以我国著名煤都山西大同市运煤为例,全市95%以上的运煤车辆是个体或私营者经营,对煤炭市场需求信息不灵,而在与大同交界的内蒙古、河北等地,却形成众多的煤炭配载中心,掌握销售市场,利润丰厚。运输户受中间环节制约,竞相压价,造成运价低,为赚钱,就拼命超载。 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执法,给超载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治理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阻力大;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未能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交通与公安同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出现重复处罚现象;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为追求效益,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问题相当突出;少数执法人员由于素质不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乱收费、滥罚款等现象,致使超限治理工作很难深入推进。特别是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治理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违章超限运输现象又出现了严重反弹。 司机是超载的始作俑者,又是超载现象的最大受害者,对政府治理超载坚决支持。一名司机说:“我的车本来能使用5年至7年,不超载拉20吨,5年以内不用大修;超载后拉38吨,不到2年就全坏了,而且超载容易出事故,我是拿自己的命在拼。如果国家能把这件事管好,大家都不超载,运价就上来了,这是我们早就盼望的事。” 根治超载“顽疾”,必须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治理力度,打掉这一公路上的“毒瘤”。 首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进行综合治理,以避免重复执法现象。对于普通装散货物的超载治理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交通部门配合;对于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则以交通部门为主,公安部门配合。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应重点治理汽车生产、改装等企业进行的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其次,要把住源头,规范生产。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布强制性标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牌照发放和年审、使用等四个环节,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以推进车辆生产的标准化和运输结构调整。各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改装车辆,严禁生产“大吨小标”“假标识”等违规车辆;要加大整顿车辆改装市场的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社会上的相关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要严格车辆牌照发放、年审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生产的新车,一律不发放牌照。对已使用的“大吨小标”以及“假标识”等违规车辆,不予通过年审,或根据车辆技术状况,限期自行淘汰。未限期自行淘汰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淘汰。 第三,要鼓励发展先进的道路运输车型。集装箱运输车辆、厢式货车、甩挂运输车辆等均是目前道路运输车型的发展方向。交通部正考虑在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这些车辆,进而加快道路运输结构的调整步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