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新规定 享受低保者需做“义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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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13:19 新华网 | |
享受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权利的同时,就应多尽一份社会公益性劳动的义务。浙江省民政厅新近出台一项规定,全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的城乡低保对象,将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这项新规定,在浙江全省50多万享受低保的人群中,将有10余万人将要做“义工”。浙江省民政厅低保处蔡处长说,救济金不是永久性的福利,更不是“豢养懒人”的保证 蔡处长介绍,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民政厅做出规定,低保对象按规定应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时间,按照月领取救助金额数和现行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必须持有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孙丽郑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