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古董瓷器案起波澜 高院院长批示调卷复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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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15:17 新华网 | |
一起以现代仿制瓷器冒充古董的诈骗案,经媒体报道后轰动海口。近日,该案又有进展,涉案男子对于法院认定的瓷器价格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经省高院曾浩荣院长批示,省高院对该案调卷复查。 海南经济报报道,海口的范小姐通过一姓宋的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国良。李国民自称胜林,2001年8月19日,李国良在他所租的住处,以仿制的瓷器冒称是清乾隆金九龙双耳贯瓶、 9天后,李国良又将6件仿制的瓷器冒充宋代文物出售给范小姐,得款8400元。范小姐还向李国良购买了其他瓷器,并写下21000元的欠条。 后来,范小姐发觉所购买的瓷器都不是文物。 2001年10月21日,她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李国良抓获。 经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和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国良卖给范小姐的物品属仿制瓷器,总价值人民币790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国良两次以仿制的瓷器冒称为出土文物,实际骗取他人人民币756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李有期徒刑七年。 李国良及其辩护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对一审使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上诉到海口巾院,请求指定具有鉴定估价能力和资格的评估部门重新评估鉴定。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刑事案件所涉物品价格估价权的机关只能是政府所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享有该权利的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依据所估的古工艺品行家的意见,通过市场调查后,对本案所涉物品作出估价,这种估价是合法的、合理的,该案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2002年7月25日,海口中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李国良仍对该裁定不服,向海口中院申诉再审。2002年12月30日,该院驳回李的申诉。 李国良见其辩护人刘洋律师仍不放弃,2002年8月,刘洋前往著名的江西景德镇,对瓷器的价格进行调查取证。一位叫李某的作坊主签字画押证明,李国良用于行骗的清乾隆金九龙双耳贯瓶、清乾隆珐琅彩人物瓶是他制造的,当时卖给李国良的价格分别是8000元和2800元。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则鉴定清乾隆珐琅彩人物瓶的价格为50元。 2003年7月,江西景德镇48家瓷器商来海口举办销售展。刘洋进行取证,接受取证的瓷器商表示,李国良用于行骗的瓷器价格高于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刘洋为李国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省第二公证处对此次取证进行了公证。日前,刘律师就此案给省高院曾院长写了一封信,曾院长将该案批示到刑庭,要求对该案调卷复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