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须尊重人格不得逼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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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1:06 半岛晨报 | |
据中新社9月8日电我国公安部近日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的《程序规定》和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程序合法也是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包括管辖、证据、调查、听证程序、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其中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条,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同时,在程序规定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据悉,公安部将对全国的公安民警进行专门培训,新的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