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冒出私家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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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3:2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曹颖 王萌 新闻提纯 1993年,井陉县孙庄乡孙庄小学将校门东南角的一块地承包给村里一户村民开店。合同到期后,当学校决定收回这块土地时,却惊奇地发现,这块土地的承包者竟然已经拥有一 事件回放: 占地纠纷始末 2003年,井陉县孙庄乡孙庄小学与该村村民高春元发生一场占地纠纷。1993年,孙村村民高春元与学校签订五年合同,在学校南门口东侧围墙内空地上建文教用品商店。1998年合同到期,学校依据省教委颁发的《关于严格依法执教、切实保障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决定终止合同,但高春元却迟迟不肯迁走。2003年5月7日,高春元为扩建商店,竟然将学校门口东侧围墙拆毁打地基。学校制止,高春元却拿出一张2001年审批的村、乡、县三级手续齐全的土地使用证,校方居然毫不知情。 记者调查: 各方说法不一 高春元:这是我的地儿,我合法! 9月4日上午11时,记者冒雨来到井陉县孙庄乡孙庄小学,在学校大门口东南侧记者见到高春元的商店。该商店坐落在学校大门东南角,占地约40平方米,而商店的两面墙就是依学校东、南两侧围墙而建。在商店北侧,学校东墙已经被拆除两米多宽的豁口。在校园内商店的外围,还残留着5月份高春元打下的半截地基。 正当记者要到商店里一看究竟时,高春元的妻子从店里气冲冲地迎了出来:“你们找谁?为什么要拍照,你们是哪里的?”记者说明了自己的来意,但高春元的妻子却指着陪同记者的校长,口口声声称是学校找自己麻烦。记者走进店里,在商店北墙上见到一块卫生许可证,但没见到其它相关营业执照。看到记者进屋,高春元的妻子急了:“你给我出来,谁让你进去了?”记者提出想看看高春元的土地使用证,高春元的妻子说:“凭什么给你们看,我有,但就是不给看!” 无奈,记者只好前往孙庄中学附近高春元的另一家商店,向高春元本人了解此事。记者向高春元出示了证件,但高春元态度蛮横地质问记者:“是谁派你们来的?你们凭什么给我们照相?我的手续都齐全,我有合法的使用证,这块地就是我的,我想怎么建就怎么建!”高春元拒绝让记者看相关手续,当记者离开时,高春元依旧在身后骂个不停。 学校:各任校长未出让土地 记者先后找到当时经手此事的孙庄小学两任校长。据赵随林校长(1987年至1991年任职)回忆,1973年,经井陉县孙庄乡孙庄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在村东调地建成一所集体村办小学————孙庄小学。直到他任期结束,校园围墙内没有任何私人建筑。 而当时与高春元签订合同的赵海林校长(1991年至1996年任职)表示,1993年学校与高春元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即由学校提供土地,高春元出资在校内建一家文教用品商店,营业执照以学校名义办理。合同期限暂定五年,至1998年4月30日止。“当时没说将学校的土地给他,只想五年后如果合作则续签合同,不合作就收回土地。”赵校长称,直至不久前他才知道高春元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孙庄小学现任校长贾彦军告诉记者,1998年五年合同到期时,依照上级通知“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前摆摊经商”的精神,学校决定中止与高春元的合同,但高春元却迟迟不肯搬走。就此事,学校曾多次找到村委会反映,但村党支部书记高建芳却表示这种事情他管不了。学校无计可施,致使此事搁置。 在贾校长处,记者见到一份1993年元月6日由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执教,切实保障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禁止在校园内和校门前摆摊经商,校园半径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台球、电子游戏和做停车场,凡存有上述现象的必须限期予以治理和搬迁。 贾校长说,村中消息闭塞,在与高春元签订合同后才见到这条通知,为避违约之嫌才没有让高春元迁走。 村委会:占地批示未经村委会研究 既然各任校长都没和高春元签订任何占地协议,那么这块土地究竟怎样变成高春元的私有土地呢?原来,起关键作用的是1999年5月4日“孙庄村委会”的批示:“经村委研究决定,批准本村村民高春元所建育才园商品房按原定临时占地协议作为长期使用,一次性向村委交付地基使用费伍佰元,以后村委不再收取任何款项,占地面积由原协议所示平面图所标数为依据,如商品房需维修重建村委不予干预。” 随后记者向当时在村委会任职的村委会主任高生堂、村委会副主任张雪兵求证此事,然而得到的答复竟是:“从没开过占地批示的研究会,也没见过什么使用费500元,这些我们都没有印象。”同时高生堂指出,用地审批卡片上被用地村委意见一栏中“同意占用费耕地一分一厘整”的负责人印章中虽是自己的名字,但并非自己所为,“当时为工作方便,我的印章都放在会计那里。”另有四名当时在任的村委会委员均证明,高春元的占地批示并未经过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时,500元地基使用费去向至今无人知晓。 那么这条批示究竟何人所为?记者找到当时在任村党支部书记高建芳,他坦言,这块地是自己和当时负责房基地的村委副主任高双锁研究批示的,“当时的确没有经过村委会研究。”记者问占地批示为何没有通知学校,他说:“学校的地都是村里的,村里有权划给别人,不需要通知他们。” 而建校时的原村委会委员,以及现孙庄村委会均出示过证明,表示学校房屋、场地均归学校管理使用。 国土资源局:欺骗性质可吊销土地证 当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记者来到井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此事的用地股副部长梁吉科告诉记者,用地审批是依据村委会批示,经乡人民政府审批通过,报由县政府最后审批。高春元通过了村委会、乡政府批示,符合规定程序,因此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而学校却没有办理过合法土地使用证。“虽然这块土地已由学校使用30年,但学校并未到国土资源局进行确权登记,因此这块土地依然是村里的,学校不受法律保护。” 梁吉科讲,经调查,高春元各项手续齐全,其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其实际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与批准面积(约73平方米)不符,依《确定土地国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对其商店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即恢复为实际占地面积40平方米。“如高春元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将依法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违法占地予以处理。但对其土地使用证无权无故吊销。”同时,记者见到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变更通知书。 由于作为用地审批依据的村委会批示并未经村委会研究,记者对村委会批示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梁吉科说,他们只是依程序办理,对批示的真实性没有责任审核,如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存在欺骗性质,可依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登记,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