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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放谈]“免费”不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6:54 湖北日报

  陈爱和

  近有传媒报道:某地一名大学老师因商店寄包处弄丢了他寄存的财物,要求商家赔偿,商家不愿赔偿。他们称:“我们提供的寄包服务是免费的,因此不应负责赔偿。”

  “免费”可不可以“免责”?这确实是许多人还不太明白的问题。如今,各种各样的
“免费”越来越多,诸如免费试用、免费停车、免费存包等等。因为免费,有的人就不太讲究质量,就不是很负责任,有时甚至给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一旦有人要求赔偿,一些商家便认为提供的服务本来就未取分文,再赔偿实在是不合理、不划算。

  其实,这种认识似是而非。事实上,除了公益活动外,商家提供的免费服务未必无偿,虽然当时未收取费用,但其同样具有营利性质。服务商某一项目的免费行为,是其整体经营行为的有机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营利不完全等同于即时获利,也有的是期待利益。比如,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前向社会公众免费赠送小额产品,这实际上就是在做广告,是为长远营利打基础的;超市提供免费停车场、免费存包等,也是出于营造必要的购物环境和进行自我防范的需要,目的是吸引和方便更多的顾客去购物以从中营利。

  再说,即使提供的免费服务确无营利性质,那也是服务商自愿的,按照一旦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就构成相应的契约关系的原则,你“免费”也不能“免责”,不能把免费服务带来的损害强加给用户或客户。就产品而言,根据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对产品损害负责的侵权人。提供免费产品或提供免费服务一方,因为产品质量、技术原因和责任或其它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免费”的情况下,能不能提供与不免费相应的服务,反映出服务的水平和诚信度。有些商家以“免费”服务来招揽生意,而一旦免费的项目发生问题又不愿承担责任,这是不对的。消费者如果在享受“免费”服务中受到损害,同样可以向责任方讨“说法”。据报道,上例中的那位老师就打赢了官司,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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