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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限期15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7:04 深圳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
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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