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刑讯逼供取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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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7:22 潇湘晨报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今后不能再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有权不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昨天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定》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首次规定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次重大进步,规定中不仅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通过详尽的条文对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做法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公安部有关人士昨日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在这部《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如在第38条中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对举止失控者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一旦醉酒人酒醒,应立即解除约束。 首次明确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这部《规定》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是公安机关连续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后的又一次形象转变,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一规定,将给公安机关执法中,少数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惩罚性手段带来必要的约束。 《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第52条还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扣压财物15日内要处理 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规定第88条特别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依法办案。《规定》的落实需要广大群众和媒体的共同监督。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