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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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7:26 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这一规定还明确,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扣押的程序。同时按照这一规定,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对这些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