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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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8:06 华商晨报 | |
据《北京晚报》报道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今后不能再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有权不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昨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定》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涉及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公安部有关人士如是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