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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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8:39 黑龙江日报 |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出台 《规定》共15章205条,包括管辖、证据、调查、听证程序、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这一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强化行政执法的人权意识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一规定多处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思想。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外,这一程序还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 不得当场处罚卖淫嫖娼 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讯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这一规定还明确,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当场罚款必须出具收据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规定还明确,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