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强化人权意识 刑讯逼供不能作定案根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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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8: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规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次重大进步。 关于人格人权 被检查人的人格必须尊重 这一规定明确:“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一规定多处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思想。这一规定还明确要保护个人隐私。对公安在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这一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嫌疑人醉酒时不得铐他 按照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关于讯问拘留 讯问查证时间不超12小时 这一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违法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讯问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父母 此规定在第52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患严重传染病不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公安部发布的这个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违法嫌疑人“隐姓埋名”没用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公安部的这个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规定还强调,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关于罚款扣押 个人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同时,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收罚款却不出具收据可拒缴 依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查处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该规定明确,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扣押财物限期不超15日 按照此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关于精神病鉴定 鉴定应到省政府指定医院 此规定明确,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