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担保风险该由谁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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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9: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有关媒体报道,据江西省某市商业银行统计,自去年11月28日至今年7月31日,该市有120余名国家干部用工资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350多名下岗职工从中受益。 贫困与担保的对峙,使下岗职工获得贷款十分困难。该市推行的这种担保办法,无疑对解决下岗职工贷款难和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把干部工资押在下岗职工创业贷款上,不仅人为地把利益与风险相互拆开,同时也有违市场规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虽说工资是个人私有财产,但此举明显带有行政色彩。事实上,干部担保属于“政策性”担保,是变相的职务行为,它将机关担保转嫁到国家干部个人头上,实质上是机关担保的变通形式。干部工资为干部劳动所得,是维护家庭生活的必备保证,他们也需要健康体面的生活,他们的工资应该优先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然后才是用于民事上的债务。由此可见,这种额外负担,不仅有违担保法的立法精神,也容易为将来的债务履行留下隐患。 贷款担保纯粹是一种多方的信用活动,而贷款创业往往要受诸多不可预测因素影响,担保人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不存在绝对安全的担保,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本来风险是银行与贷款人的事情,如今有了干部这个“第三者”,银行在合作中处于无风险状态,银行只顾放贷,贷款人只顾创业,一旦有了风险却由干部承担,这,显然转嫁了风险负担。 更主要的是,“干部担保”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付出,而没有相对应的收益,这种单方向的风险是干部们心甘情愿的吗?他们只是吃皇粮的“公家人”,受着一定行政约束,因此,这种担保不仅是勉为其难,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公正机制,有违平等、自愿、公平的担保原则。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该《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相对于干部工资担保,担保基金运作更加规范。这其中包括,一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三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 可以说,担保基金为解决下岗职工创业贷款找到了一条新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启动资金难的问题。 担保是一种经济行为,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这种经济行为,要遵循经济价值规律。“下岗职工贷款干部工资担保”的做法,实际上牺牲了一方的利益,虽然能够让处于贷款难困境中的下岗职工得到暂时的解脱,却不是长久之计,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体系,才能真正为下岗职工创业搭建长久的平台。 (来源:陈爱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