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防止委托理财过程的风险转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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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从表面上看,委托理财的风险只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而事实上远不止如此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日前,一度扑朔迷离的上港集箱1.47亿元国债失踪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称,上港集箱去年与西南证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的两个《国债托管合同》无效,西南证券应向上港集箱返还托管款。据了解,《国债托管合同》之所以无效,就在于其中含有西南证券承诺收益率不低于10%的条款。 上港集箱与西南证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签订的所谓《国债托管合同》,适用的是委托理财。有关资料显示,这几年,由委托理财引发的经济案件不少,仅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包括外高桥诉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以及国际实业子公司国际置地诉宏源证券案在内的多起诉讼。而这些诉讼只是众多委托理财纠纷中很小的一部分。来自联合证券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表明,2002年从事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共有36家,委托总金额35.28亿元。其中委托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共有16家,在这16家公司中,未收回本金的共计34笔,金额合计16.46亿元,占总委托金额的45.4%。委托理财违规运作引发的纠纷,正成为困扰资金经营行为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谓委托理财,是指投资人包括一些单位和上市公司将自己占有或所有的资金通过委托他人经营,自己收取投资收益,类似于资金委托经营的一种投资方式。既然是资金委托经营行为,按照法理,委托人就应该承担经营的后果,无论盈亏都应由委托人承担。然而,现在市场上存在的委托理财方式却不是这样,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有保底条款,委托人成为不负投资经营风险的固定收益人,这与真正意义上的资金委托投资大相径庭。有关专家指出,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虽然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实质上该条款将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受托人,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委托理财本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资金经营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然而目前市场上进行委托理财经营的双方,其本意并不是获取正常的市场回报,而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收入,属于变相的资金借贷行为,对此,一些人实际上也是心知肚明的。投资人为了转嫁风险往往要求受托方给予一定的保底承诺,而受托方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时也会以高收益承诺招揽客户。一旦市场经营不佳,资金链发生断裂,投资人将无法收回资金,必然发生风险的转嫁。 从表面上看,这种风险转嫁只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而事实上远不止如此。委托人的资金多数为上市募集和特定机构的委托管理资金,这些资金或者关系到特定群体的特定利益,如职工的保险利益,或是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业绩。委托理财中的违规操作一旦出现风险,将可能直接影响股市的安全和特定群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到投资人的利益和股市的稳定。而这些最终都将影响到国家利益,因为从微观上说特定群体利益丧失后需要国家财政进行补救,再则这些委托资金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的贷款,更是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因此,防止委托理财风险的转嫁绝不是一件小事。 谨防委托理财的风险转嫁,根本的措施还是要加强监管。一方面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委托理财的操作规则;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违规操作机构的惩罚力度,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委托理财的风险和应注意的事项。无论如何,不可忽视由委托理财引发的金融和社会风险,这是最需要加以强调的。 (来源:□本报评论员郭振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