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黑名单暴露执法软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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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12 新华网 | |
9月5日《解放日报》刊出专题文章,就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首创的行贿记录档案组织了一次讨论,笔者在此不想就两位法学教授的不同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是想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当地检察院何以对行贿罪不实施法律制裁,而要以“黑名单”的形式给行贿人以道德(诚信)惩处? 既然已被检察机关查实了的行贿案件,当事人怎么还能置身事外,甚至还能继续参与 长期来,司法机关对受贿罪打击严厉,对行贿罪惩处不严,甚至网开一面,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行贿罪不易取证,认定难,加上量刑不易,故行贿者常常不须承担法律的责任。这种局面对当今的反腐败工作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行贿罪明确规定了量刑标准:对一般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按此原则,北仑区“行贿人资料库”里的70多人,“黑名单”上的18人,够得上立案标准的应该不在少数。该立案的不立,只以记录入档予以小范围告知,是否暴露出执法思维有问题? 这个首创的行贿记录档案可以作为一项对行贿罪进行法律惩处以外的补充措施来看待和评价,其积极意义自当肯定,但要把反腐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看来尚需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对行贿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和量刑杠子,需要进一步明晰化、细化和量化,让执法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句话,不能让有行贿前科的人再次出现在项目投标的现场,否则只能表明制度设计有问题,法律有漏洞。(王学进)(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