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法律传播与法律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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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12 光明日报 | |
龚汝富 重视法律传播与法律教育是中国古代的优良传统。在法律传播与法律教育中重视把制度化的法律条文诠释为日用常识,通俗易懂,并使之潜移默化为普通民众的一种生活习惯,促进其人格养成,也是中国历史的特色。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律体系不断复杂化的阶段,而科举制度又将其摒弃于考试内容之外,因此,庞杂的律例知识不仅不易为百姓所知晓,对 首先,层层颁布封建帝王谕旨的榜文,频繁申示守法的必要性。这是最直接也最简洁表达法律意志的方式。如朱元璋在洪武三十一年颁布《教民榜文》,“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这个《教民榜文》包含丰富的法律内容,实际上是一个压缩了的律典文本。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避免了律典规范过于僵化,增添了接近百姓生活的鲜活内容,使之更容易消化和接受,并且赋予地方里老在申明亭讲解律例、训诫莠民、仲裁案件的权力。清代康熙曾经颁布“圣谕十六条”,把百姓最容易冒犯的一些禁止性行为,浓缩为十六条歌谣式“圣谕”,使民众耳熟能详。雍正在此基础上逐条加以解释,写成万言《圣谕广训》,其中对“讲法律以儆愚顽”作了如下阐述:“盖法律千条万绪,不过准情度理,天理人情心所同具,心存于情理之中,身必不陷于法律之内。……惧法自不犯法,畏刑自可免刑。”明清时期各地城郭、乡村每晚守夜的更夫,还不停地向辖区民众唱诵榜文圣谕,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在封建统治阶级看来,不教而诛显然是违背天理人道的不祥之举,如何教化子民,使之从善如流是牧民天职。 其次,地方各级衙门刊布简明扼要的法律知识读本,对律例内容进行一定的提炼加工,以方便百姓学习了解。律例条文日益繁多,民众不可能了解其全貌,地方衙门有责任进行一定的筛选和精化,并采取恰当的传播方式,使民众更容易接受。明代中后期,就针对农村土地买卖纠纷甚至土地盗卖犯罪严重的情形,在采取传统的税契确权的同时,在产权凭证“契尾”上面又刊布有关法律要求。崇祯十二年歙县土地买卖契约中还附有户部“酌采契纸之议”的(来源:光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