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失业保险作出重大调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李刚殷)《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运行八年后,又作出重大调整———不仅扩大了参保群面,而且还提高了保险底线。 9月5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 据介绍,这部地方性法规共八章51条,对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该失业保险条例更体现人文关怀,为此还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失业人员“失业 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考虑到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利益,明确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新《条例》特别强调了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对不符合条件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相关待遇或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