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领导对国债项目要终身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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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24 南方日报 | |
兰州消息 记者昨天从兰州市人民政府获悉,兰州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的兰政发2003年47号文件规定:“利用国债资金建立的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直接领导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文件规定,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 任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