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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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24 南方日报 | |
公安部发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综合新华社消息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隐私受保护 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一规定多处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思想。 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规定明确,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规定还明确要保护个人隐私。按照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对公安在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扣押财物的限期为15日 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被罚2000元有权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法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不开收据被罚人有权拒缴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不得当场处罚卖淫嫖娼 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