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入学就业不得歧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28 南方日报 | |
刑释解教人员入学就业不得歧视 广州出台相关规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本报讯(记者/姚伟新 通讯员/王宏山邱创泓)昨天,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 《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等。《规定》要求: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规定,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刑释解教人员入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符合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济。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向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