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要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28 南方日报 | |
相关 穗全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购买房屋要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报讯(记者/詹雨鑫 通讯员/陈梅英)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从前期物业管理、管理区域划分、物业合同签订、物业管理移交接管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十个方面,对当前广州物业管理规定与《条例》不相符合的方面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和规范,并于昨日对外公布。 前期物管: 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管公司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自今年9月1日起新建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分别在现售物业3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交付物业使用90日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要求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应当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由区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项维修资金: 遵循“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以往“物业维修基金”统一更改后的名称。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交纳。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遵循“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合理分摊维修费用,并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