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执法要尊重当事人人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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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3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今后不能再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有权不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昨天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定》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规定》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是公安机关连续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后的又一次形象转变,因而格外引人关注。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一规定,将给公安机关执法中,少数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惩罚性手段带来必要的约束。 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举止失控者不得使用手铐 在这部《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如在第38条中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对举止失控者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一旦醉酒人酒醒,应立即解除约束。 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第52条还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不能无限期扣押当事人财物 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规定第88条特别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