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补缴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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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3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自7月底本报与省社保局再次共同举办有关社保咨询活动至今的1个多月时间里,收到了来自全省各地的信件500余封。其中,有半数以上的信件,希望能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与有关部门多方协商,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文,同意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现在起,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可以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就不再办理补缴。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若干问题 据介绍,对于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向社保机构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印制并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章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代收代缴窗口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其在次年补缴所欠缴的部分,并补记个人账户。 此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则上应在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职工因户口迁移,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由本人向代收代缴窗口提出申请,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审批。对符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对象,转入地的代收代缴窗口应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本报记者 王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