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为国债项目上“保险” 责任跟着领导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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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1:03 汉网 | |
甘肃消息“利用国债资金建立的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直接领导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笔者7日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根据兰政发2003年47号文件规定,国债项目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 根据规定,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如发生挤占、挪用国债资金,规避招投标,延误工期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县区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领导不力、监管不严、官僚主义造成本地区国债项目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政府领导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