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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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1:17 法制日报 | |
公安部发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报北京9月8日讯(记者翟惠敏)“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部今天向媒体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一项内容。 据悉,该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 《程序规定》共十五章二百零五条,主要包括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 |